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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

作品: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 作者:木林森444| 分类:都市言情| 更新:2021-11-22| 下载:木林森444TXT下载

富农出租的土地超过其自耕土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但并未达到地主标准的人,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

(3)中农。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生产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的人称为中农。中农一般不出租土地,不出卖劳动力,或出卖少量劳动力。

自己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地租,放债、或雇佣劳动,经营工商业等获取收入的人称为富裕中农。

(4)贫农。是指占有少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或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农劳动的人都是贫农。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或出卖少量劳动力。而贫农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5)雇农(工人)。是指全无土地与工具,或只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6)小土地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土地,但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人,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7)开明地主士绅。指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以积极行动支助穿越集团事业,并拥护穿越集团政权及赞助土地改革的人。

(8)军人、烈士家属。指参加人民军,并按正常流程办理退伍手续的战士,以及他们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

(9)农村小手工业者。是指主要生活在农村,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农村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并且会占有少量土地,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与中农类似。

(10)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的人。

四、土地的分配

(1)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辅以补偿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对地主应按相同标准,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

(2)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予以保留,也可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并适当给予补偿,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并适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