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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宗族剪不断理还乱的密切关

作品:中国式家庭面面观| 作者:书凡| 分类:都市言情| 更新:2021-01-08| 下载:书凡TXT下载

重、学识渊博的族内优秀人物。第二,宗族有自己的组织规范——族规。族规相当一个宗族的“基本法” ,基本内容是围绕宣扬纲常名教、人伦孝悌、遵纪守法、安分知命、和睦息讼、恤贫济孤、一致对外等方面来制订。第三,宗族有基本组织设施——祠堂、族田和族学。祠堂称家庙,其基本功能是两个,一是用于祭祀祖先(宗族祭祀是宗族最重要活动),二是处理族内大小事务的场所(执行族规等)。族田是宗族的公共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宗族管理费用开支、祭祀费用开支、济贫恤孤、兴办宗族教育事业。族田的来源有四:族人捐钱购买;富家捐献;无后的族人田产充公;族产增值而购买。族学是宗族兴办的教育机构,用以解决无钱请私塾的族人子弟学习费用之困难问题,势力较大的宗族常有兴族学的举动。在强大的宗族势力包围之下,家族和家庭是没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力的。因此,在传统社会,除了地位显赫的社会成员的家庭、家族以外,家族、家庭在宗族社会生活中是没有特殊地位的。

有关家族制度(或曰宗法制度),冯友兰先生的论述很是精要,他在《中国哲学简史》中称,“家族制度过去是中国的社会制度。传统的五种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其中有三种是家族关系。其余两种,虽然不是家族关系,也可以按照家族来理解。” “儒家学说大部分是论证这种社会制度合理,或者是这种制度的理论说明。经济条件打下了它的基础,儒家学说说明了它的伦理意义。由于这种社会制度是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产物,而这些条件又是其地理环境的产物,所以对于中华民族来说,这种制度及其理论说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学说自然而然成为正统哲学,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现代欧美的工业化侵入,改变了中国生活的经济基础为止。”中国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家族是支持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基本的单位。(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关系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到了明清时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为乡村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必经中介。但对于遇事从权的中国人来说,制度规定与具体运作之间存在着充满玄机的解释空间,所谓男性血缘世系经常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赘、寡妇招夫、养子承继等等)所扰乱,始终具有一